住宅城乡建造部关于发布国家规范《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》部分修订的公告现同意《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》GB50634-2010部分修订的条文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经此次修正的原条文一起废止。部分修订的条文及具体的细节内容,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书的《工程建造规范化》刊物上。《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》GB506342010部分修订条文3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预处理车间选址时,应契合国家现行规范《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操控规范》GB18597及《危险废物会集燃烧处置工程建造技术规范》HJ/T176中的有关法律法规。附原条文3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预处理车间与首要居民区以及校园、医院等公共设施的间隔不该小于800米。